統計法46年大翻修 優先使用行政檔案資料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邀請主計長朱澤民列席,並接受備詢。(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數位科技日新月異,「統計法」卻自1972年至今從未修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統計法修正草案」,規範主計機關若能由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紀錄或調查取得統計資料者,不得再辦理調查,藉以簡化、取代現行的部分統計調查。
主計長朱澤民表示,隨著科技進展迅速,大數據蔚為潮流,若能串接連結國內各項行政資料檔案,包括財稅、健保、勞保、社福、戶籍等,將可產製優質的統計數據,也能簡化、取代部分統計調查。
草案規定,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行政資料系統時,應納入統計業務需求;主計機關為統計之須或減輕受查者負擔,得向各機關要求提供行政資料;但若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者,各機關得拒絕提供。只要能透過行政紀錄或調查取得統計資料者,主計機關不得再辦理調查。
統計調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證明文件;但不得蒐集未經授權之資料,也應遵守資料保密原則。受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者,若拒絕辦理、答覆不實,個人或家戶可罰1千元至5千元,事業、機關、團體可罰1萬元至15萬元。
朱澤民表示,過去僅開罰過1次,為受雇員工薪資統計,已經多次輔導,但受調查者仍拒絕配合,最後僅罰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