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至少可休息12小時 政院火線說明「勞工條件不會惡化」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上午與勞動部長林美珠召開記者會,說明勞基法修法爭議。(記者方賓照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針對勞基法修法爭議,行政院上午10時召開記者會,面對外界對勞基法第34條質疑,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勞基法34條只適用採取輪班制的勞工,而輪班制的勞工如果沒有換班,至少可以休息12小時,三班制甚至能夠休息16小時,「不可能少於11小時」,唯一有彈性的是換班的銜接點,不過這彈性會在之後補回來。
徐國勇在記者會上說明,勞基法34條有個很重要的前提要件,「企業採取輪班之勞工」,這是大前提,若該企業未採取輪班制,就不適用34條,非輪班制的勞工,一天若上班8小時、未加班,休息時間就是16小時,若加班頂多加4小時,一天最多只能上12小時,「超過12小時就違法」。
徐國勇說,如果是兩班的輪班制一天至少休息12小時,「沒有只能休息8小時的問題」,若是三班輪班制,基本上都不會加班,「上班8小時,這樣至少休息16小時,休息時間不會有少於8小時問題」。
徐國勇說,三班制有換班問題,如早班換到大夜班,中間只能休息8小時,「這就是例外」,在銜接點之間才可能出現例外的8小時,不過這樣的換班並不會很頻繁,可能一個星期一次、兩個星期一次,雖然只能休息8小時,但後面會補回來,「其中會有一天24小時的放假」;他強調,勞基法34條不會讓勞工條件惡化,這都是誤會,還能讓勞資雙方更有彈性。
行政院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4條有關休息時間間隔之規定,所規範的是企業採取「輪班制」之勞工、並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例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至於「非輪班制」(例如:固定「朝九晚五」工作者)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並非這項條文規定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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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上午召開記者會談勞基法修法爭議。(記者方賓照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