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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炳忠拒絕開門 調查局:檢方下令拘提他

    新黨黨員王炳忠今(19)日因涉共諜案,被警調人員於清晨6點搜索住處,王質疑此舉是政治操作,調查局發聲明澄清。(記者羅沛德攝)

    新黨黨員王炳忠今(19)日因涉共諜案,被警調人員於清晨6點搜索住處,王質疑此舉是政治操作,調查局發聲明澄清。(記者羅沛德攝)

    2017/12/19 22:0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新黨黨員王炳忠今(19)日因涉共諜案,被警調人員於清晨6點搜索住處,王質疑此舉是政治操作,且恐有不合法之虞,參與搜索的法務部調查局發聲明指出,王炳忠拒絕被搜索,因此檢察官指示,「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王炳忠今天眼見警調人員出示證件、搜索票後,仍將他們拒於門外,且於搜索前以臉書直播事發過程,調查局對此表示,一切行動配合檢方指揮,聲請搜索票、傳票及拘票,不料當事人拒絕配合,因此檢方指示,依刑事訴訟法以拘票帶走當事人。

    調查局聲明中提到,檢方引述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認為王炳忠的律師倘若進入搜索範圍,恐妨害任務,因此並無同意王之律師在場陪同搜索;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24條明文指出,「搜索應保守秘密」,且偵查不能公開,才會阻止王炳忠使用臉書繼續直播,搜索過程「並無不當」

    調查局聲明全文

    一、本案自立案調查到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指揮偵辦,均全力配合檢察官指揮,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本局執行人員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本局執行人員於律師要求進入搜索現場時,經請示承辦檢察官後,依據上述規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師於搜索期間進入搜索現場。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局執行人員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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