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 天使投資人享減稅優惠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圖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右)與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林德福(左)交換意見情形。(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有限合夥事業可採「穿透式課稅」,不課其營所稅,而向合夥人課所得稅,以免雙重課稅。天使投資人每年最高可減除300萬元之稅額。
為獎勵新創、研發、留才,新修「產創條例」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天使投資人、學術機構創作人多種租稅優惠。
除將新興的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產創條例」,適用研發支出之投資最高抵減30%稅額以外,若是設立於2017年至2019年間的有限合夥新創事業,實收出資額達3億元、投資新創達實收出資35%或3億元者,可採「穿透」課稅;亦即有限合夥事業本身不課營所稅,在收益歸於合夥人後,才對合夥人課所得稅,若合夥人為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所得免稅,避免對新創事業雙重課稅。優惠長達10年,可申請延長5年。
為鼓勵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只要是投資成立未滿2年、經核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者,投資額達100萬元、持股滿2年,就能自個人年度所得扣減50%的投資額,每年最高可扣減300萬元。
此外,若國內學術或研究機構以「技術作價入股」所取得之股票,分配給創作人,創作人可選擇不計入當年度所得,直到實際轉讓股票日,再按照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
公司分紅給員工之股票,在500萬元的限額內,也將從現行最長「延緩繳稅」5年,改為「緩課」,直到員工實際轉讓股票日,再按照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且不管是創作人或員工,都能規劃分年轉讓,藉以降低各年度綜所稅適用稅率。相關租稅優惠均自新修條文公布日起,施行至2019年底。
台灣天使投資協會秘書長蘇拾忠表示,這對於台灣的新創業是久旱逢甘霖。但因新法只給個人租稅優惠,他們將推動俱樂部型投資,希望能在3年內引導至少6億元社會游資參與新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