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改二讀 領取遺屬年金需已婚10年
立法院臨時會今繼續進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的二讀程序。通過配偶領取1/2遺屬年金之資格,由現行的已婚2年延長為10年,且若已領其他年金者,只能擇優領取。(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今繼續進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的二讀程序。通過配偶領取1/2遺屬年金之資格,由現行的已婚2年延長為10年,且若已領其他年金者,只能擇優領取。
現行領取月退休金者若死亡,其未再婚配偶可領取1/2的遺屬年金;領取條件是婚姻已存續2年以上、年滿55歲。
為避免所謂的「粉紅收屍隊」,年改會將遺屬年金額度下修為1/3,並將領取條件限為婚姻已存續15年以上、年滿65歲,且已領其他年金者,不得再領取遺屬年金。不過考試院在審查時推翻年改會版本,把遺屬年金額度恢復為1/2,並將條件放寬為婚姻存續10年以上、年滿55歲,且若已領其他年金,還能折半領取,亦即1/4。
民進黨團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月23日審查時,同意接受國民黨團意見,採考試院版的領取條件;但仍堅持若遺屬已領其他年金,只能擇優領取。
國民黨立委今日接連發言批判,禁領兩筆年金,這是歧視也是懲罰夫妻都是公教人員者。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反駁,遺屬年金本來就是要用來照顧弱勢,不是給已有年金者多一筆收入。
依甫二讀通過版本規範,未再婚配偶領取1/2遺屬年金的條件為,婚姻存續10年以上、年滿55歲,且若已領其他年金者,只能擇優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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