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族語列國家語言 公文上看得到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右)認為,立法院三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是台灣原住民族語言權利保障的新里程碑。(資料照,記者黃邦平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確立原住民族語言也擁有國家語言地位,全國55個原住民族鄉鎮市區的公文可使用族語與中文並列,此外,各縣市政府或原住民人口達1500人以上的鄉鎮市區公所都要設置族語推動員,學校的族語老師也將改為專任。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表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子法,延宕12年遲遲未完成立法,去年8月1日蔡英文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時,特別列為重要優先法案之一,完成三讀,不僅宣示政府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的決心,也回應族人對族語權利保障的期待,是台灣原住民族語言權利保障的新里程碑。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共30條條文,是自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2007年《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後,近10年來,政府對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所制定的第3部專法。
原民會說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包含幾項重要規範:
一、確立原住民族語言國家語言地位。
二、目前全國825位族語老師都是以鐘點費計薪、待遇偏低,今後將以專職聘任、支領月薪。
三、55個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公文書可採中文、族語雙語並列。
四、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發教材、教具、蒐集語文資料、分析政策。
五、新法施行3年後,公務員原民特考、公費留學都應具備族語能力認證;機關學校原住民保障名額應優先進用具族語能力者。
六、地方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其他原住民人口達1500人的鄉、鎮、市、區公所,應設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預估全國至少135名,政府將協助成立16族語推動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