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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假釋程序不透明 教誨師權力超大!

我國目前假釋制度缺乏標準,收容人莫衷一是,只靠一個臨時編組的委員會就能決定收容人的去留,成為司改國是會議討論重點。(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我國目前假釋制度缺乏標準,收容人莫衷一是,只靠一個臨時編組的委員會就能決定收容人的去留,成為司改國是會議討論重點。(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2017/03/17 00: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16日召開第二次會議,討論我國目前假釋制度沒標準,收容人莫衷一是,亦無權提出假釋申請,全賴獄方單方面為收容人提出,而是否得以假釋,僅憑一個臨時編組的委員會決定,其中教誨師的權力非常大,他的意見可以左右收容人的去留,與會委員認為這個制度並不透明,應改善。

與會委員、基隆地檢署檢察長陳宏達認為,假釋審查的準確性很重要,一般都以收容人是否有悔意而去認定,但目前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內,只有教誨師以及外聘的委員,委員們幾乎沒有實質接觸到收容人,單憑教誨師提出的報告就要決定他是否可以假釋,這對民眾來說「有點風險」。

陳宏達指出,民眾最關切的,其實是影響社會治安重大、性侵害犯罪等受刑人能否假釋,因此他建議,如果遇到上述類型的罪犯,必須加入專家意見及評估,看看是否有無再犯之虞,再送假釋委員會審查,增加一到把關手續。

陳宏達另表示,假釋最好納入修復式正義,審酌加害人是否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顧及被害人的感受。

臺灣高院法官許仕楓附議陳宏達說法,認為修復式正義不僅可存在審判期間,更可導入矯正期間,讓收容人在坐牢時思考究竟犯了甚麼錯,如何讓被害人走出傷痛。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邱欽庭指出,假釋雖然是經過委員會審查,但委員會成員並沒有真正接觸到受刑人,往往是根據教誨師個人意見,相當程度影響整個委員會的決定,容易誤判,這是很危險的。

更生團契志工劉北元說,假釋不過雖然可提行政訴訟,但每隔四個月就可提假釋,收容人考量與教誨師之間的關係,避免造成教誨師的困擾與自己麻煩,通常不會興訟。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表示,希望法務部建立本土的假釋評估機制,更希望能建立聽證模式,讓收容人也有說話的機會。

法務部矯正署回應,我國目前是以收容人的執行情節、再犯風險、在監表現,交由教誨師與假釋審查委員討論案件准駁,未來可引入國外再犯假釋風險評估工具、設計本土化再犯預測模型、納入被害人意見等層次改革,並在《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明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及其組成方式,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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