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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勞續聘新制滿4月 逾3萬人受惠

    外勞約滿想留台工作,可透過勞動部登錄資料媒合新雇主。(取自勞動力發展署網頁)

    外勞約滿想留台工作,可透過勞動部登錄資料媒合新雇主。(取自勞動力發展署網頁)

    2017/03/09 16:38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外籍勞工聘期屆滿不必出國1日再入境,可就地辦續聘或轉換雇主,勞動部統計,去年11月初修正公布到今年2月底,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有2萬6900件,申請期滿轉換也有3191件,代表免出境新制已經有3萬名外勞受惠。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外勞聘僱合約一次3年,過去因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但去年修法後,雇主應於約滿前2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外勞申辦續聘許可,如果外勞不續聘、但仍有意在台工作,雇主也應協助申辦轉換雇主,否則可處罰6萬元至30萬元。

    據統計,截至2月底,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案件有2萬6900件,已核准續聘有2萬1381件,其中家庭類有1萬67件、事業類有1萬1314件;申請期滿轉換案件有3191件,已有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案件計655件,243件是家庭類、412件是事業類。

    勞動力發展署最近接獲申訴,有雇主未依規定為聘僱期滿不續聘的外勞申請轉出,提醒雇主務必在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不續聘的外籍勞工辦理期滿轉出申請;如果外勞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如果外勞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14日內為外勞辦出國手續;如果外勞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部將依外勞意願,登錄在轉換雇主的資訊系統,以便接洽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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