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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罰滯納金 大法官:加徵利息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會議今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針對遺贈稅逾期繳納情形,若滯納金再加徵利息,宣告違憲。(記者楊國文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會議今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針對遺贈稅逾期繳納情形,若滯納金再加徵利息,宣告違憲。(記者楊國文攝)

2017/02/24 18:2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今針對民眾遺贈稅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的釋憲案,做成釋字第746解釋,解釋文指出,遺贈稅、稅捐稽徵法對於民眾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等規定,目的正當,未違反比例原則,也未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屬合憲;對於滯納金再加徵利息的部份,認為屬「重覆處罰」,宣告違憲,應立即失效。

此釋憲案是民眾江林夏桑等6人,因繼承遺產近億元案,因遲繳遺產稅及贈與稅,被中區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加徵滯納金,並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及滯納金再加徵滯納利息。他們如數繳納後,認為規定不合理,申請退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被駁回,打行政訴訟也敗訴,質疑有違憲疑慮,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指出,稅捐稽徵法、遺贈法相關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等規定,是督促國人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稅義務的手段,並具有「遲延利息」的性質,並未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和比例原則規定。

此外,針對遺贈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應納稅部份加徵利息,也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並無抵觸。不過,針對滯納金加徵利息的部份,欠缺合理性,也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屬違憲,應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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