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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稅捐稽徵機關將設保護官保障納稅人

圖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資料照,記者葛祐豪攝)

圖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資料照,記者葛祐豪攝)

2016/12/09 17:27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卡關十餘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今天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未來將設稅務專庭、財政部設「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稽徵機關設「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全面保障納稅人權益。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早在十餘年前的第六屆立委任內提出「稅保法草案」,直到昨日才順利三讀通過,為國內首部納稅人權益專法,將在公告後一年上路實施。

新法明定,納稅人為維持自己與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被課稅;並以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六成」為標準(2015年為15萬9894元),此標準定期兩年檢討一次。

雖現行的綜所稅標準扣除額已有17.5萬元,加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30.3萬元,遠高於「稅保法」之標準。但只要是撫養親屬眾多,整體的免稅總額,將因此提高,成為最大受惠者;低收入家庭,還可望因此免稅;財政部初估,新法實施後的稅損約為十幾億元。

為健全整體國家稅制,「稅保法」規定,為特別政策所規定的租稅優惠,除應舉行公聽會提出評估以外,還須明定實施年度與政策目的。稅務機關也應於網頁公布全民所得非配級距與稅捐負擔比及持有不動產情形、稅式支出情形、其他有利促進稅捐公平等資訊。

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未來將設稅務專庭,以每年受過一定時數稅務專業訓練之法官辦理稅務案件;財政部應設「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專責納稅者權利保護政策及措施的研擬、執行;稽徵機關也應比照消保官機制,增設「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民眾訴訟、陳情時所需的稅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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