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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陞條款三讀 公開收購須附資金來源證明

    日商百尺竿頭收購樂陞破局,創下台股史上首度公開收購案成立、但收購人「落跑」之惡例。立委提案修正「證交法」,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日商百尺竿頭收購樂陞破局,創下台股史上首度公開收購案成立、但收購人「落跑」之惡例。立委提案修正「證交法」,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2016/11/18 16:35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修正案」,授權金管會訂定辦法,規範公開收購者須提出資金來源確認或證明文件。

    日商百尺竿頭收購樂陞破局,創下台股史上首度公開收購案成立、但收購人「落跑」之惡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案修正「證交法」,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

    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在11月10日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表示,近期已修「公開收購管理辦法」,規範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立法院同時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所提之「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修正案」,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的無擔保公司債限額。現行規定為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總額,不得逾資產減負債餘額之兩倍;新修條文規定新增無擔保公司債之發行總額,不得逾資產減負債餘額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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