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料為何放蘭嶼?原來當年規劃要「海拋」
調查小組發現,蘭嶼的核廢料當時只是規畫暫時存放,將來還會海拋,但因國際法規後來規定汙染廢棄物不得投海,核廢料也就一直留在蘭嶼。(資料照,記者張存薇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為了釐清40多年前為何決議將核廢料存放在蘭嶼,行政院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小組近日展開抽絲剝繭的爬梳,發現當時考量到海拋的可能性,才會想採取暫時的「離島貯存」,並且在14座離島裡選中蘭嶼的龍門地區,以方便未來投海,只是後來國際法禁止將汙染廢棄物丟入海中,因此核廢料就一直留在蘭嶼。
綜合媒體報導,調查小組發現在1972年時,原能會和相關單位研擬出「投海」、「廢礦坑貯存」、「離島貯存」、「深山或日軍之地下屯兵工事貯存」等4種方案。經過環境考量下,一度考慮當時先進國家都採用的海拋方式,但地點過於靠近菲律賓,所以最後選擇在離島建置核廢料貯存場。
不過在這之後,海拋的可能性也一直保留著,而蘭嶼龍門地區的地理位置和洋流也適合處理廢棄物,所以才選中當地,並在1982年完工啟用。孰料1996年倫敦公約通過,該公約防止各國傾倒廢物等物質污染海洋,讓台灣的核廢料從此離不開蘭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