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菸BOT案 監院:北市府未監督 獨厚少數廠商
松菸文創BOT案,監院調查指 50年期約太長,且協力廠商誠品獨享租金調降優惠。(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針對「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六月移送調查的「松菸BOT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通過監委林雅鋒等人所提調查報告,其中指出台北市政府辦理松菸BOT案的權利金、土地租金設定原則以及主體事業比例變更修正過程,雖然於法尚無違誤,但契約期限長達五十年,不應由少數廠商長期壟斷寡占,而阻斷其他小資文創於公共場域成就發展機會,台北市府允應監督本BOT案團隊富邦集團與誠品集團本於企業的社會責任,落實BOT精神,以保障本BOT案永續經營。
但有關台北市府函報前副市長林崇一、前文化局長李永萍涉犯行政責任,該調查報告指出,基於保障維護人權立場,「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在調查處理過程中,似仍應該給予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求周妥,並質疑該委員會與政風單位在角色與功能上不無重疊或競合之處,「殊值商榷」。
監委在調查報告中表示,政府機關辦理促參業務,核心價值是提升公共服務水準,並非以收取權利金為唯一目的,如果財務計畫評估不具自償性,得予免收,這可參照行政院工程會九十六年所發布的「促參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原則」。
監委指出,當初松菸BOT案可行性評估的開發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設定標準,依照工程會函訂的原則計算設定,經台北市府辦理可行性分析評估自償率大於一認為可行,之後再隨當時經濟景氣不振下修招商,於法並無違背,而且本BOT案申請須知及契約規定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的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營運期間依當年公告地價五%計算,並以六十%計收租金,並無不妥。
但監委也認為,台北市府文化局以經營廠商須經判定為「台灣原生品牌之文創業」作為同意調降商場空間租金的要件,卻又自失監督立場,未依契約賦予的財務檢查權,對第一線廠商經營項目進行相關實質審查判定,以致協力廠商誠品生活公司以獲得「創意生活事業證書」為由,獨享租金調降優惠,衍生外界質疑該公司高價轉分租牟取暴利的爭議,阻斷其他小資文創於公共場域成就發展機會,台北市府應依本BOT案契約持續進行相關財務檢查,以確保公共利益及政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