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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 所得稅法增反避稅條款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反避稅條款」。(記者黃耀徵攝)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反避稅條款」。(記者黃耀徵攝)

    2016/07/12 16:28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反避稅條款」,未來國內企業在免稅天堂的關聯企業,只要沒實際營運、年度盈餘高於一定程度,都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受控外國公司」(CFC),須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

    新法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在實質管理處所(PEM)部分,主要針對實際由國內企業主導、但名義上假借境外租稅天堂空殼公司營運的企業,若被認定PEM在台,就得比照國內營利事業方式課稅。但須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

    不過實際生效日,要先等行政院訂定子法,並評估國際間遵照「共同申報即應行注意標準」(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情形後,才會訂定施行日期。

    至於「實際盈餘」之定義,財政部長許虞哲曾於才政委員會指出,未來將在子法規中明訂,並參照世界各國的作法,目前美國為3000多萬元、中國2000多萬元、韓國600多萬元、德國299萬元、英國232萬元、加拿大12.5萬元。未來訂子法時,一定會與民間溝通,聽取意見後也可滾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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