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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連12天工作合法8/1將廢止、不得連7天

    立委林靜儀。(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立委林靜儀。(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6/06/29 16:0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工連續工作12天是否合法?這張公文告訴你解答!

    立法委員林靜儀稍早分享一張勞動部的函文,內容指出,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75年5月17日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並自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生效;部長郭芳煜也於下方蓋章。

    林靜儀表示,民國75年內政部做的關於連續12天工作合法的函釋,8月1日將正式廢止,她進一步解釋說,「也就是說,勞工不能連續工作超過6天」。

    依內政部在民國75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勞工安排例假日應以每7天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該有1天是例假(兩例假應間隔6工作日),但若取得勞工同意,能在週期內酌情更動。

    舉例來說,勞工可以在第一個7天內,排定第一天是例假、第二個7天內,排定最後是例假,(如圖所示:O為休假、X為上班日→→→OXXXXXX,XXXXXXO)中間共有12天上班日,這樣就有可能連上12天班,仍屬於合法範圍。

    勞動部的函件。(圖擷取自林靜儀臉書)

    勞動部的函件。(圖擷取自林靜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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