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兼職 監察院彈劾2鄉鎮長
陳進光自103年12月25日任花蓮縣瑞穗鄉鄉長之日起,至104年7月10日為止,兼任精鵠公司的董事,遭監院彈劾。(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監察院今天彈劾兩位鄉鎮長違法兼職,監委蔡培村、楊美鈴查出,苗栗縣通霄鎮鎮長徐永煌在任職期間兼任協發及協鑫公司監察人,監委並查出花蓮縣瑞穗鄉鄉長陳進光在任職鄉長期間兼任精鵠公司的董事,徐永煌與陳進光都被監院今天召開的彈劾審查會認定違法兼職,無異議通過彈劾,並進一步移請司法院公懲會審議。
監察院通過蔡培村及楊美鈴提案,彈劾徐永煌。彈劾案文指出,徐永煌自99年3月1日至104年5月11日及同年月10日止擔任苗栗縣通霄鎮鎮長期間,分別兼任協發及協鑫公司的監察人,且持有協發、協鑫、鈺豐及廣豐公司的股份總額,都超過該等公司股本總額10%,並有實際參與協發及協鑫公司的經營。
監院表示,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自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此外,公務員應於任公職時,立即辦理撤股(資)及撤銷公司職務登記,並降低持股比率至未超過10%,不得以「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的責任,因此,徐永煌顯已違法。
至於彈劾陳進光,彈劾文指出,彈劾案文指出,陳進光自103年12月25日任花蓮縣瑞穗鄉鄉長之日起,至104年7月10日為止,兼任精鵠公司的董事,雖其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也未領取報酬,然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及相關函釋與議決書,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經充任或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的董監事,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規定。
監院指出,有關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或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僅能做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時,衡酌懲戒處分輕重的參考事由供處分輕重參考,無從做為免責的論據。
監察院通過蔡培村及楊美鈴提案,彈劾徐永煌(見圖)。(資料照,記者張勳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