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初審 過勞死納軍人因公死亡範圍

江啟臣指出,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早於民國99年修正,將「過勞死」列為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之事由之一,然軍人撫卹條例遲未修正。(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早上初審通過「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過勞死列入軍人因公死亡範圍。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提案說明指出,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早於民國99年修正,將「過勞死」列為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之事由之一,然軍人撫卹條例遲未修正,因此將「過勞死」入法,明文列為軍人因公死亡得申請撫卹的事由之一。
修法增訂,因公死亡包含,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另增訂,針對執行公務因而死亡者,其因公死亡情形的認定標準與審查機制,則在施行細則訂定。
另外,修法也延長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的全力期間,自現行的5年延至10年,明定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