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御莊園建案遭勒令停工 竹市府:依法辦理
遠雄建設在新竹市的御莊園的建案因建築高度未完成變更設計申請,市府已在2月22日勒令停工,未來將循行政訴願方式處理此案。(記者洪美秀攝)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針對今出版的《時報周刊》「林智堅槓趙藤雄 新竹版大巨蛋 遠雄再遭勒令停工」報導,新竹市府回應表示,是維護市民居住安全,因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未依規定申報樓層勘驗及建築物高度問題,經多次勸導暫緩施工及變更設計未果,工務處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依建築法第56、58及87條規定,已在今年2月22日發出停工通知。未來市府將依訴願決定、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及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新竹市長林智堅強調尊重工務單位的決策,強調這不是公共工程案,也不是新竹大巨蛋,市府本於市民居住安全要求停工,是於法有本。
工務處表示,遠雄御莊園建案原核准「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變更計畫」R區街廓丙種建築用地,容許建蔽率12%、容積率160%,建築型態為13層集合住宅大樓;但102年遠雄建設申請由原「13樓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27樓〉集合住宅」,也就是在不變更原有建蔽率、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下,由「矮胖型」變更為「瘦長型」建案。
因該案整體開發許可原由內政部核定,且依非都市土地管制及建築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因此,本案建商申請變更建築物高度,經市府工務處發函經內政部在102年3月29日函釋「申請人計畫於建築基地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變下,依土地重測後,土地面積申請建築,並調整樓層由原13F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集合住宅,因土地重測致使土地面積增加,如無超出原核准土地範圍,依管制規則第22條第1項第1款立法原意,並非屬於增、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
市府多次接獲陳情指此建築物高度有問題,工務處要求遠雄建設要辦理變更設計,以維公共安全,但建商遲未申請變更設計,並持續銷售及興建,工務處遂於今年2月22日發出勒令停工通知,未來如有擅自復工,將依據建築法第93條規定,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也將依法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工務處表示,目前該建案建築物高度問題將由第三公正單位,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行政訟訴判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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