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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安觸犯的法律責任 律師這樣解析...

周子瑜道歉事件讓國人既氣憤又心痛,紛紛同聲譴責黃安。(環球提供)

周子瑜道歉事件讓國人既氣憤又心痛,紛紛同聲譴責黃安。(環球提供)

2016/01/18 12:1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灣女孩周子瑜在韓團「TWICE」中穩定發展,擁有高人氣,卻被藝人黃安舉報為「台獨藝人」,隨後更引發周子瑜道歉事件,讓台灣人民十分心痛,同時對黃安展開強烈譴責與批判。律師林憲同投書本報,要來談談「黃安的法律責任」。

林憲同認為,周子瑜應享有中華民國及韓國憲法所應給予的工作權保障和人格權保護,依據當事人國籍及事實發生地這兩項標準,此次事件管轄權歸屬於中華民國與韓國,意即中國欠缺管轄權。

林憲同也指出,周子瑜在韓國職場手持中華民國國旗,此行為契合她的人格身分並且符合職場倫理,韓國政府也認許,如此一來,中國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就沒有跨海要求周子瑜和其「雇主」錄影道歉的法治權力。

而針對黃安的「法律責任」,林憲同指出關於刑責方面,黃安對周子瑜應該構成刑法第三一○條的誹謗罪及刑法第三○四條的教唆或共同強制罪;民事部分,黃安對周子瑜的人格權和工作權都構成侵權行為,黃安即應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而此事件兩方都屬中華民國國民,所以中華民國對本案具有排他管轄權。

相關連結請見:

自由共和國》林憲同/追究黃安的法律責任

律師林憲同投書本報,談黃安的法律責任。(翻攝自黃安微博)

律師林憲同投書本報,談黃安的法律責任。(翻攝自黃安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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