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黨徽行動 竟是幫國民黨「免於罰款」?
一張由「牽手護南投」臉書專頁製作的貼圖,提醒大家一件鮮為人知的事實:《選罷法》規定宣傳品應該寫明政黨!(圖取自牽手護南投臉書)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在這次選舉中,許多國民黨候選人在文宣上都沒有放上黨徽,因此有網友發起「貼好貼滿~幫國民黨候選人找回總統和黨徽」活動,卻惹候選人不滿,報警並要求發起人道歉。但你知道嗎?幫國民黨的文宣「貼回黨徽」,可能意外地幫助國民黨免於《選罷法》的罰鍰!
近日網路上流傳一張由「牽手護南投」臉書專頁製作的貼圖,提醒大家一件鮮為人知的事實:《選罷法》規定宣傳品應該寫明政黨!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而違反者,根據第110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幫黨徽消失了的國民黨文宣貼回黨徽,反而是幫了國民黨一個忙,讓他們免於處罰。
但事實上,《選罷法》的規定時常不被政黨或候選人遵守,例如《選罷法》載明立法委員的競選活動期間為「投票日前10日」,但候選人通常都早已開始競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0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第52條: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第110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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