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開除無效」 她現在還是國民黨員...
台北地院確認陳淑芬國民黨黨籍仍存在。(資料照,記者蔡政珉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國民黨員陳淑芬因在去年苗栗縣長選舉、今年立法委員補選中,均自行登記參選,與國民黨推派的候選人互別苗頭,結果遭國民黨中央考紀會決議開除黨籍,事後她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黨籍之訴,今台北地院認定國民黨開除黨籍的方式違反《民法》、《人民團體法》,確認陳淑芬黨籍仍存在。
據了解,國民黨在去年苗栗縣長選舉中,提名徐耀昌為候選人,引來黨員陳淑芬不滿,陳淑芬遂自行到苗栗縣選委會登記參選,因她選舉期間並未攻訐國民黨,黨內原擬從輕處分,但沒想到今年初的立委補選中,國民黨提名徐志榮參選,陳淑芬又自行登記為立委候選人,結果遭國民黨中央考紀會審議撤銷黨籍。
陳淑芬主張,國民黨開除她的黨籍,已經違反《人民團體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另她也認為馬英九去年底辭去國民黨主席的做法並不合法,因此代理主席吳敦義任內將她開除的決定也應視為無效。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國民黨召開中央考紀會開除陳淑芬黨籍,其中央考紀會並非《民法》中所指的「總會」,也非《人民團體法》所指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具有黨員民意基礎,也無決議會員除名權利,其所為之決議既然已違法,應視為無效。
判決指出,按《人民團體法》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而國民黨卻無法舉證開除陳淑芬的決議是否有民意基礎及有無符合「民主原則」,因此開除無效,陳淑芬仍有國民黨黨籍,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