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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申訴及救濟程序 正式明文入法

大學法修正後,大學生申訴及救濟程序明文入法。(資料照,記者黃建華攝)

大學法修正後,大學生申訴及救濟程序明文入法。(資料照,記者黃建華攝)

2015/12/16 22:20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學生申訴及救濟程序明文入法,週全保障學生如遭學校行政侵害時的救濟權益。

教育部今晚發布新聞說明指,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賦予權利受侵害之大學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增訂大學法第33條之1,學校受理學生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申訴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此外,大學法也新增學生救濟保障,增訂大學法法第33條之2,學生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學生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以保障學生之救濟權利。

現行大學法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之組成,除教師代表外,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授權大學於組織規程定之,修法將學生參與校務會議列入同條規範,以避免爭議。

另為使大學評鑑制度回歸引導學校自我改善的本質精神,大學法第5條增列大學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且評鑑結果不再與政府教育經費補助直接連結,有助促進學校正視評鑑對校務治理之應用正面意義,教育部已脫鉤處理。

而為改善大學校長續任之遴選制度,大學法第9條增列現任公立大學校長於續聘評鑑程序時,向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程序未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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