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容積代金自治條例草案爭議多 第6度暫擱
〔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北市府去年推出「繳代金、買容積」新制,市府收到的代金將挹注「公設保留地闢建」;換言之,代金須用於都計道路、公園開闢或辦理「既成道路招標」。《台北市容積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草案爭議未解,送審至今,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已6度暫擱部分條文,草案未通過前,代金不得動支。
北市府去年7月2日公告實施《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截至今年7月,共有17件申請,其中,位於內湖潭美段的建商已獲准通過;據悉,代金高達億元。
但代金使用無法源基礎,北市推《台北市容積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草案;為來代金將用於道路、公園、綠地、廣場的收購或闢建。工務局新工處長黃治峯表示,45%用於容積移轉地的新闢道路或公園土地收購費用,其餘55%全市統籌運用。
但法規委員會議員多認為,此舉有違土地正義。法規委員會第一召集人李新說,大法官釋字號第400號指出,若既成道路符合「公用地役」,長年供公眾通行,有關機關需辦理「徵收」。全北市既成道路面積共約123公頃,私有地長年遭北市府占用,北市府還想繼續占用、不徵收,反倒優先徵收「未來」才要闢建的都市計畫道路或公園,根本本末倒置。
黃治峯回應,若123公頃全面徵收,將耗費近「1兆5千萬」元,礙於財政困難,新工處每年編1千萬元辦理「都市計畫私有土地標辦」,地主可按公告現值的15%出讓土地。
法規委員會議員吳世正相當不滿,「行政立法著眼點不一樣;行政以施政方便為原則,但我們(議員)考慮民眾優先」,強調標辦違反土地正義,應依法按公告現值徵收。
歷經2個多小時的審議,法規委員會決議第6度暫擱《台北市容積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草案,並建議以「代金優先徵收既成道路」為原則修正部分條文,下週再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