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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範公務員涉貪被重判 屏縣府擬收回獎牌及獎金

獲選模範公務員的張靜忠(右一),與其他得獎人一起接受縣長曹啟鴻(左三)表揚。(資料照,記者李立法翻攝)

獲選模範公務員的張靜忠(右一),與其他得獎人一起接受縣長曹啟鴻(左三)表揚。(資料照,記者李立法翻攝)

2015/11/26 19:5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曾獲選屏東縣政府模範公務員的前水利行政科長張靜忠,因辦理河川疏濬工程涉嫌向包商索賄並接受招待喝花酒,案經檢方起訴後,屏東地方法院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洩密等罪合併判處張靜忠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

屏東縣政府人事處表示,等收到法院判決公文書後,將召開考紀會研議是否取消張靜忠的模範公務員資格,並追回獎牌及1萬元獎金。

檢方調查,張靜忠101年間經辦「林邊溪主流斷面16至19河段採售合一疏濬土石方標售」、「林邊溪主流斷面7至10河段採售合一疏濬土石方標售(第二期)」及「楓港溪麻里巴橋上游河段採售合一疏濬土石方標售」等案,負責審標及驗收業務,竟利用職權向得標廠商索賄20萬元,還多次接受廠站招待到有女侍坐陪的酒店消費。

涉案包商向檢方供稱,經討價還價,第一筆賄金從20萬元降為10萬元,並交給張靜忠,張靜忠另以追加疏濬量30萬噸做為利益交換,要求業者每噸交付2元,但業者只同意支付1元,雙方談判破裂,張靜忠擔心關係交惡遭到舉發,於是退還10萬元賄金。

張靜忠雖坦承收受10萬元賄款,但否認有何貪污犯行,因做工程的,有些具有黑道背景,所以他才暫時收下該筆錢。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張觸犯洩密、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合併處9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追繳犯罪所得,其餘涉案9名包商則分別處以4至7個月不等徒刑或緩刑,均可上訴。

諷刺的是,就在張靜忠經辦林邊溪疏濬工程當年,因工作精神受到肯定,獲選101年屏東縣政府模範公務員,並接受縣長表揚。

縣府人事處表示,張靜忠已離職,由於該案尚未定讞,縣府考紀會議將視張涉案情節予以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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