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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收日勝生、統一上億租金被糾正 北市府說明

     交通局長鍾慧諭說,因法條有分為獎勵辦法跟補助辦法,經認定不是重複補助,未來針對BOT案執行時,會對合約部分與業者訂定獲利回饋機制。(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交通局長鍾慧諭說,因法條有分為獎勵辦法跟補助辦法,經認定不是重複補助,未來針對BOT案執行時,會對合約部分與業者訂定獲利回饋機制。(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2015/11/10 16:32

    〔記者盧姮倩/台北報導〕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今公布「104年度半年結算查核報告」指出,「市府轉運站案」、「交九案」重複優惠,減收土地租金新台幣1億3289多萬元,北市府涉有違失,今年4月已呈報監察院,北市議員李慶鋒今在議會市政總質詢批評,統一集團跟日勝生向中央申請補助,又向北市府重新申請租金優惠,北市府也沒發現,「烏龍怎麼這麼多?現在要如何補救?」

    交通局長鍾慧諭答詢時說,已向監察院說明,因法條有分為獎勵辦法跟補助辦法,經認定不是重複補助,未來針對BOT案執行時,會對合約部分與業者訂定獲利回饋機制。

    北市公運處隨後發布新聞稿解釋,土地租金減收獎勵是依「台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規定辦理,立法當時正值全球性經濟衰退,國際、國內景氣低迷,為激勵投資以驅動整體經濟的復甦與發展,需規劃一套完整獎勵民間投資機制,誘導民間投資,包括容積獎勵、租稅補貼、市有地租金減免及權利金分年攤繳、融資利息補貼、勞工訓練補貼等獎勵機制。

    公運處說,市府轉運站及台北轉運站經營業者依上述規定,在民國94年申請相關獎勵,經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分別在94年及96年審議,同意市府轉運站自取得使用執照起,3年土地租金減半,及台北轉運站(交九)自取得使用執照起,3年土地租金減半等獎勵措施。

    公運處說,本案租金減免,是本於地方自治,就符合特定申請資格條件的民間機構,給予獎勵公法上給付行政行為,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契約計價性質相較,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資格條件有異,本案屬額外獎勵投資性質,並非屬租金重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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