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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型助理定義 鄭麗君:依勞動成果所屬來決定

民進黨立委鄭麗君今天提案,要求教育部給「學習型助理」明確定義,如果勞動成果不屬於學生,就應該屬於「勞務型助理」。(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民進黨立委鄭麗君今天提案,要求教育部給「學習型助理」明確定義,如果勞動成果不屬於學生,就應該屬於「勞務型助理」。(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5/10/29 16:5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大學經費吃緊,教學助理是否納入勞健保的問題難解,現在教育部區分「學習型」和「勞務型」助理,前者不予納保。而民進黨立委鄭麗君今天在立法院提案,要求教育部給予「學習型助理」明確定義,不能太廣範或主觀,如果勞動成果不屬於學生,就應該屬於「勞務型助理」。

《中央社》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審查教育部預算,鄭麗君提案指出,各大學並沒有做好跟學生的溝通,反而以修改校內規定、畢業條件等方式,強行將助理納為「學習型助理」,顯示學習型助理的認定太過寬鬆,教育部應檢討既有對學習型助理的認定標準。

鄭麗君說,不能太廣泛或主觀認定,助理的工作對學生一定有幫助。她說,如果學生的勞動成果不是自己擁有,例如研究成果屬於他人佔有,或該研究只是教師專業所需,非學生個人所需,那這樣的學生就應該算「勞務型助理」。

鄭麗君認為,教育部應該提供更明確的學習型助理操作型定義。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要求,教育部應檢討學習助理認定標準,並將「有無勞動從屬性」、「勞動成果是否未由他人佔有」、「是否屬於他人專業所需」等認定標準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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