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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國家海底寶藏 竊佔、毀損最重可罰1000萬

    行政院會通過文化部所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規範我國水下文物管理權責。(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行政院會通過文化部所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規範我國水下文物管理權責。(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2015/08/27 20:5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我國澎湖海域有不少歷史沉船,其中有4艘被文化部列為「水下遺址」,但許多沉船未被妥善保護,大多都遭到盜撈。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文化部所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規範水下文物管理權責,任意竊取、竊佔、毀損水下文化資產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可罰1000萬元。

    文化部表示,台灣鄰近海域多存有歷史文物,不僅台灣,越南、泰國、中國也已進行所屬海域水下考古發掘,因此須立法規範才能保護我國水下文化資產。

    中研院考古團隊在澎湖海域發現11處沉船標的,包括4艘清代中國船隻、1艘19世紀英國船、5艘日本船,及1處更新世晚期動物化石。其中被列冊追蹤的4艘沉船,分別為載有磚瓦青瓷的清代木船、英國S.S.Bokhara商輪、日軍的「廣丙艦」、「山藤丸」。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規定,包括海底船舶、飛機、人類遺骸、器物、建築物等資產都是保護對象,文化部可進行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通報,經審查確認後予以列冊管理。若有任意竊取、竊佔、毀損水下文化資產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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