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跑票遭民進黨開除 蔡秋蘭確認黨籍官司敗訴
台南市議員蔡秋蘭,去年底在台南市議長選舉時,未依民進黨議會黨團的決議亮票,遭開除黨籍,蔡秋蘭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黨籍資格存在之訴;北院今判蔡秋蘭敗訴。(資料照,記者吳俊鋒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南市議員蔡秋蘭,去年底在台南市議長選舉時,未依民進黨議會黨團的決議亮票,民進黨中評會認定違紀,裁決開除黨籍,蔡秋蘭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黨籍資格存在之訴;北院法官認定,民進黨中評會獲全國黨代表大會授權,符合人團法的民主原則,有權議決會員除名事項,裁決程序亦未違反黨章,今判蔡秋蘭敗訴。可上訴。
去年12月25日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選前民進黨議會黨團做成一致性投票、亮票決議。結果占議會多數的民進黨竟落敗,由國民黨的李全教當選議長,黨團移送蔡秋蘭等疑似跑票議員,中評會同月31日南下開會,並於26日即已通知蔡到場說明,蔡開當天雖到場但中途離席,中評會隨後決議開除蔡等3人黨籍。
蔡秋蘭主張,選罷法與刑法都規定不得亮票,黨團的亮票決議違反法律,應屬無效,中評會卻以她未亮票為由開除她黨籍,影響她行使黨權;且中評會缺乏民意基礎,過程不符程序正義,決議應不生效力。
民進黨答辯,中評會11位委員是經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選出,具會員大會的民意基礎,符合人民團體法規定的民主原則;黨章也明定中評會職司黨員違紀獎懲事項,授權合法。
民進黨又指,中評會有通知蔡到中評會議說明答辯,且會議時曾反覆查看29位黨籍議員的錄影畫面,發現蔡秋蘭不但違反黨團決議,正式投票時的行為也與模擬投票時「差很大」,足認蔡秋蘭確實違紀;且民意代表選舉議長時配合亮票,為法律未規定的事項,不構成犯罪。
法官審理後認定,中評會具民意基礎,符合民主原則與人團法規定,職掌黨員獎懲、除名也有獲合法授權,裁決程序未違反黨章、裁決條例;至於制裁處分是否有理,原則上應尊重政黨自律,由政黨內部判斷,司法不宜進行實質的價值判斷。法官因此認定,裁決符合程序、中評會組成未違法,判蔡秋蘭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