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指控食藥署官僚怠慢 規定日輸入要證明又沒配套
日本輸入特定產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證明之政策5月15日開始實施,食藥署截至目前為止,根本無法提出何種證明才是認可文件,一問三不知,業者憂心政策上路,將帶來衝擊 (資料照,記者蔡淑媛攝)(圖與本文無關)
〔記者姚介修/桃園機場報導〕由於食藥署對日本輸入特定產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證明之政策5月15日開始實施,又規定證明需經食藥署認可,而食藥署截至目前為止,根本無法提出何種證明才是認可文件,一問三不知,業者憂心政策上路,將帶來衝擊。
食藥署雖然提不出所謂需要「認可」的格式,業者也提供食藥署日本政府輸出其他國家的證明文件,希望可以得到政府所「認可」的證明,但食藥署收到業者該根本置之不理,業者對食藥署傲慢官僚態度相當不滿,並表示,政府為了國民健康把關,他們絕對配合,但是新政策上路,也要有配套措施。
業者進一步指出,未來只要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物,就必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才可以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而且公告事項1提出,證明文件包含,1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證明。2日本官方或其授權機構出具之可證明產地文件,或經食藥署認可之可證明場地文件。3上述文件,其產地需載明之都、道、府、縣。
公告事項2除了規定水產、茶類、乳製品、嬰兒食品、穀類調製品等,最後一項還是應含日本官方指定或其他經本署認可之輻射檢測機關,機構檢測報告。
食藥署一直強調要提出他們認可的的日本檢測單位,但一直又提不出認可的單位,甚至連樣本都沒有,業者對食藥署消極態度是無所適從,一頭霧水,並痛批政府根本是官僚,距離15日沒有幾天就到了,希望政府有政策也有對策,不要到時候業者損失要業者自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