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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提醒參選人 未經許可收政治獻金可罰20萬以上

監察院呼籲,未經許可就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法可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金。(記者郭逸攝)

監察院呼籲,未經許可就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法可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金。(記者郭逸攝)

2015/04/03 16:12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下屆總統與立委選舉將於明年1月16日合併舉行投票,其中立委擬參選人得自4月1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得自5月20日起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監察院今天呼籲,未經許可就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法可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金。

監察院表示,依據「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擬參選人應先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未經許可即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此法第26條的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金,所收受的政治獻金應予沒收。

監院表示,立委擬參選人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從今年4月1日起到明年1月15日止,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從今年5月20日起到明年1月15日止。

監院說,有意登記參選上述選舉的人,如欲收受政治獻金者,請先至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報送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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