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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青年參政 立委擬提釋憲下修投票年齡

藍委丁守中昨表示,將針對投票年齡下修一案,聲請大法官釋憲。(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藍委丁守中昨表示,將針對投票年齡下修一案,聲請大法官釋憲。(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4/10/04 09:3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憲法規定公民投票權從20歲開始,但民間團體卻呼籲該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對此,藍委丁守中認為,只需修選罷法,不須修憲,昨表示將聲請大法官釋憲。江揆則表示,若確定提起聲請,一切交由大法官會議定奪。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但為鼓勵青年公民參政,朝野立委分別提出修憲草案,主張將投票年齡調降為18歲。

藍委丁守中和楊瓊瓔卻認為,此舉不需修憲,修改選罷法即可,丁引述大法官提名人黃璽君、羅昌發的意見,表示憲法規定公民權從20歲開始,但並未排斥投票年齡降為18歲的選舉權。丁指出,全球191個國家已將投票年齡調降至18歲,「中華民國難道想成為亞洲最後一個調降年齡門檻至18歲國家?」因此,丁擬提出釋憲申請書,希望大法官闡明憲法。

據聯合報報導,3日立院總質詢時,江揆對此表示,行政部門對投票年齡門檻是否下降持開放態度,沒有特定意見,並說,「這涉及修憲問題,不是修法就可解決」,但若立委聲請釋憲,就由大法官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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