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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保障言論自由 綠委提案擬刪侮辱國旗罪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圖)、李應元分別提案,擬將刑法第140、141、160條等相關條文悉數刪除,草案均經立法院一讀、付委。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圖)、李應元分別提案,擬將刑法第140、141、160條等相關條文悉數刪除,草案均經立法院一讀、付委。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4/06/11 15:19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台南地檢署今以刑法第160條的「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起訴公投盟總召蔡丁貴。不過多位民進黨立委認為該法嚴重侵犯言論自由,均提刪除「侮辱公署罪」、「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李應元分別提案,擬將刑法第140、141、160條等相關條文悉數刪除,草案均經立法院一讀、付委。

陳其邁指出,苗栗縣政府於2010年6月9日強制徵收大埔農地,甚至將怪手開入將收割的稻田。當時擔任政論節目「大話新聞」主持人鄭弘儀、來賓何博文、徐永明等,皆曾因在節目批評劉政鴻,遭劉政鴻以誹謗、公然侮辱、侮辱公署等罪提告;但最後皆判無罪或不起訴。

他進一步指出,台灣國辦公室創辦人王獻極亦曾因毀損國旗,遭判決拘役定讞;遂為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2012年10月卻做出不受理決議。現又見南檢使用相關條文起訴蔡丁貴等人。

陳其邁強調,人民的言論自由受到憲法及兩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政府的所作所為,皆是可受公評之事;刑法內還有「侮辱公署罪」,讓政府動輒能對人民興訟,反造成寒蟬效應,讓人民不敢暢所欲言,這不是民主國家該存在的法條;況且,若批評過當而涉及人身攻擊,還有「侮辱罪」能處理。

他指出,美國最高聯邦法院曾於Texas v. Johnson,491 U.S. 397 (1989)中,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的規定違憲;隔年亦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 496 U.S. 310 (1990) 中,宣布國會甫通過的「國旗保護法」違憲。基於保障言論自由,這條僅具象徵意義的「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也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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