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OBU的KYC問題

◎ 高文和

報載為因應明年台灣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評鑑,金管會要求國銀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面清查及確認客戶身分,不配合者將被關閉帳戶,受影響高達十五萬戶

因應明年台灣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評鑑,金管會要求國銀全面清查及確認客戶身分,不配合者將被關閉帳戶。(資料照,法新社)

筆者從國營銀行OBU退休不久,在OBU服務前後約廿五年,對其沿革發展甚為熟稔,也深具感情,謹對該項報導之金管會三項要求表示觀點,藉以野人獻曝。

一、認證項目:初時OBU僅辦理國際聯貸及金融交易,對手多為國際知名金融機構或企業,徵信不難。然開放辦理外匯零售業務後,境外客戶激增達十五萬戶,除少數境外個人戶外,九成以上境外法人戶係透過代辦公司設立。雖有經註冊國授權人士簽署,然真偽不知,筆者自始就認為並利用各種場合建議主管機關協助建立認證制度,經回應總不脫「屬銀行經營風險,宜自行衡量」。由於境外法人多設於維京群島、百慕達、巴哈馬、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國家,幾全屬非我邦交國,連政府都無設相關機構,遑論國銀在當地設立分行。筆者服務OBU時曾兩度專函請教維京群島法人登記局,惟均石沉大海不見回應。金管會要求OBU認證文件,猶如緣木求魚,OBU只得集思廣益,施展創意。

二、找第三方:找第三方協助OBU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審查,不失為可行之道,不過這得靠OBU行員人脈關係。筆者在任時遇有丹麥公司要求開戶,幸賴大學同學(時任外交部司長)幫助,得以請經濟部哥本哈根商務辦事處官員協助KYC(認識你的客戶),順利完成任務。不過他在電話中的一句話「為銀行服務非本處任務,下次請找徵信公司」,倒是提醒了我。因此,謹建議金管會將「第三方」擴大除「國內銀行在海外分、子行」外,增列「國際知名徵信公司」甚至具法人資格之「境外法人評鑑公會」(由代辦公司聯合律師組成),當然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後二項應收費且由開戶者負擔。

三、不得勸誘:規範OBU不得勸誘客戶改變身分為境外法人。OBU本該遵循,故不多言。

最重要者,乃OBU回歸原始,更應教育客戶,世界各國多已啟動「逮肥咖」,免稅天堂不再容易,客戶還是由真有防火牆需求者設之。(作者為國營銀行資深研究員退休,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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