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村、里長的定位與撫卹

◎ 詹晉鑒

日前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村長余元龍於外出視察時,遭土石流掩埋不幸罹難,身後撫卹以及喪葬補助的問題引發議論。因為根據現行法,余村長竟只有八萬元喪葬費補助,輿論一陣譁然,亦有部份縣市長為此宣布要藉立法改善現行的村里長撫卹制度。惟單純地從撫卹上考慮,是否就能有效改善村里長的待遇,仍頗待探究。

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另「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里)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四萬五千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從以上條文我們可以發現,其實村里長可說是義務職,其所獲得的給付,名目上只是事務補助費。亦即我們可以說,村、里雖是我國地方選舉區劃的最小單位,但在實際上,所謂的地方自治團體,其實只到鄉、鎮、市而已,所以村、里長雖是名義上的民選地方首長,但其身分並非公務員,亦不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弔詭的是,村、里長雖在任用、薪給、撫卹上根本沒有公務員的福利,但是一旦違法,卻是以公務員的身分去追究責任,這顯然非常不合理。

再者,有人認為,村、里長不適用公務員的規定以及其為無給職,是為了替村、里長兼職合法化。然而我們從實然面的角度來看,其實村里長的工作是非常瑣碎且複雜的。如果要事必躬親,以一般朝九晚五的上班族生活來說,必然不可能勝任。也因此一般來說里長的兼職工作,通常是在地方開設商店、或是如同筆者一般,從事律師等時間較為彈性的工作。亦即我如果想要維持穩定的工作時間,選村、里長就成了不可能的任務,而這無形之中亦限縮了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

故筆者認為,要解決村、里長的待遇問題,如果只是單純地從撫卹入手,只能治標,根本之道應該還是將村、里納為地方自治團體的編制之中,讓村、里長有了正式的給付與撫卹制度,或許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文山區萬興里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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