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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米!〉砍頭殺死女友「無殺人故意」判傷害致死

2016/05/17 08:00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王姓男子為了金錢與女友起衝突,不但抓著她的頭去撞地,還拿菜刀劈砍後故佈疑陣,並謊報她憂鬱症發作割腕自殺,被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求重刑。但法官認為,王男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依傷害致死等罪判處徒刑12年6月。

法官判12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有多項前科的王姓男子(47歲)和田姓女友(45歲)同居在南台路的套房,兩人因收入不穩定,常為錢起口角。去年8月2日凌晨,王男不滿田女向他的爸媽借錢,讓他面子掛不住,兩人再起衝突,王男先動手毆打女友,抓她的頭去撞擊地板,把地板撞到破碎。

田女倒地後,王男再拿菜刀劈砍她的右額,田女滿臉是血爬到陽台後,拿破碎的酒瓶割腕,但仍被王男拉回房間,放任她繼續流血致死。田女死後,王男故佈疑陣,更換田女衣褲,並清洗血跡,再通知田女妹妹,謊稱她憂鬱症發作,以破碎酒瓶割腕自殺,田女妹妹趕抵時發現姊姊已氣絕身亡報警。

法界:刑度大不同

高雄地院審理時,綜合證人意見,可知王男和田女感情良好,兩人因口角發生衝突,雖王男砍殺女友後,曾故佈疑陣偽裝成自殺現場,但王男主動連絡田女的妹妹到場協助就醫,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只能認定是傷害致死,判他徒刑12年6月。

認定是因失手誤殺

法界人士指出,殺人罪和傷害致死罪刑度大不同,前者可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後者最重只能判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依該案來看,法院認定僅是行凶時想要教訓女友,失手造成誤殺,雖然王男事後曾試圖滅證,但因「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不構成殺人罪,改依較輕的傷害致死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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