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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速照相標誌不明顯 判撤單

    2016/03/01 08: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民眾注意,警方測速警告牌不明顯,可以申訴!林姓男子去年駕車行經桃園市大園區台四線0.8公里處往竹圍方向,因時速112公里,超速62公里,被罰8千,林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警方所放的「前有測速照相」警示牌標誌設置,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應明顯」標示要求,判林勝訴,免繳罰單,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6月17日晚間9時,林行駛限速50公里路段,超速62公里,被測速器拍下遭罰。

    以開計程車為業的林男質疑,測速器有誤差值,不代表準確率100%,且沒有錄影畫面,無法顯示警方所立的移動式警告標示,足以明顯告知駕駛前有擺放移動照相,程序有瑕疵,且他若被吊銷駕照,恐影響生計。裁決所主張,測速器經檢驗合格,違規地點前有設置「前有測速照相」警告性質告示牌。

    判決書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是「明顯標示」,立法目的是在交通違規路段前先設警告標誌,駕駛預見警告時,避免因反應時間及距離不足,增加危險,舉發機關有遵守必要。

    法官調查,本案警方所設的「前有測速照相」警示標誌,位置在桃園市大園區台四線旁行人紅磚道上,高度與背後欄杆圍籬相同,並無明顯高起突出,加上字體小,林男當時位置離警告標誌較遠,難以一眼就看見其內容,判林男勝訴,裁決所還須賠償林男300元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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