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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地蓋社會住宅 容獎最高2倍

為加速推動社會住宅,市府修訂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公有土地開發提供高齡、公托設施及社會住宅,容積獎勵從1倍提高到1.5倍,最高可獲兩倍。圖為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基地。(記者賴筱桐攝)

為加速推動社會住宅,市府修訂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公有土地開發提供高齡、公托設施及社會住宅,容積獎勵從1倍提高到1.5倍,最高可獲兩倍。圖為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基地。(記者賴筱桐攝)

2016/02/17 08:00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新北市為加速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修訂「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公有土地開發提供高齡、公托設施及社會住宅,容積獎勵從一倍提高到一.五倍,最高可獲兩倍,若民間建案爭取容積獎勵,至少須有五%做社會住宅,新法預計今年底發布實施。

據統計,新北市在朱立倫任內完工的社會住宅有十一戶,加上台北縣時代既存的社宅四○四戶,規劃中約三千戶,興建中五一六五戶,預計一○八年達到七千戶目標。

城鄉局綜合規劃科長李擇仁表示,「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一○三年五月公告,今年修正十條條文,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調整容積獎勵項目,公有土地經綜合評估環境容受力及區位條件,建物提供高齡、公共托育與社會住宅設施,容積獎勵從原本基準容積的一倍提高至一.五倍,經都市設計審議者,最高可獲兩倍;此外,私有地開發爭取容積獎勵以捐贈社會住宅為優先序位,最高可取得二十%,但其中五%須做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研究員徐志維表示,新北市府基於財政考量,與民間合作取得社會住宅,是多元興辦的一種模式,但在營運、資格審核、租金訂定與照顧弱勢方面,須由公部門制定政策方向與目的,不能全部丟給民間,以免喪失社會住宅公益精神。

徐志維認為,以容積獎勵為誘因,鼓勵民間釋出社會住宅,雖是提高存量的一條創新途徑,但這種方法取得數量有限,且公益與圖利常是一線之隔,易淪為「假社會住宅之名,行開發之實」,不適合做為推動社會住宅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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