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抓通緝犯誤傷女運將 國賠百萬
2016/01/07 08:00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警局刑警大隊警官范益森去年巡邏時見毒品通緝犯吳文欽及潘姓友人攔計程車,駕偵防車尾隨想獨自逮捕歸隊,但吳、潘竟搶計程車脫逃,女運將抓車窗阻止,范員情急下用偵防車撞計程車,卻撞倒女司機成重傷,女司機認為警方執法過當、提出國賠,法院判縣警局需賠102萬元。
戴姓女運將指控,去年3月她搭載吳姓及潘姓男子,范益森駕車尾隨,抵達目的地後潘男先下車,范員突然把偵防車擋在計程車前,表示警方要逮捕吳姓通緝犯,吳見狀想落跑,2人在街頭扭打,潘男持兩把菜刀衝出來營救,范員不敵躲入偵防車內,她也嚇得離開駕駛座,2男卻搶走計程車,她擔心車子不保,抓住駕駛座車窗要阻止。
范益森為阻止潘與吳逃走,加速前進追撞,致偵防車右側葉子板撞擊女司機左側腰骨,致女司機雙側髂動脈損傷、骨盆骨折合併休克,左腳內踝骨折,左踝擦傷併多處瘀傷等傷害,一度命危。
法官認為執法過當
女司機家屬不滿警方事後「掩蓋事實」,輕描淡寫說她僅扭傷,提告求償醫療、看護、工作損失等計102萬元。
花蓮地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後認為,警官范益森駕駛偵防車不慎撞擊女司機的侵害行為,縱為一時情急所為,但已逾逮捕通緝犯職務的範疇,未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為之,反而增加人民受侵害風險,執法確有過當,依國家賠償法判花蓮縣警察局需賠102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