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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摻酒檳榔酒測超標 酒駕算數

酒可增添風味,還能當石灰的潤滑劑,部分檳榔攤還把酒的配方當成是秘方。(記者張瑞楨攝)

酒可增添風味,還能當石灰的潤滑劑,部分檳榔攤還把酒的配方當成是秘方。(記者張瑞楨攝)

2015/11/24 08: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何姓貨車司機,去年1月開貨車肇事,被警方驗出呼氣酒精濃度0.18毫克,處以9萬元罰鍰,並吊銷大貨車駕駛執照,何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辯稱嚼約60顆白灰摻高粱酒的檳榔,還要求傳喚檳榔西施證實。不過,法院認為,法律規定開車禁止「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摻酒檳榔屬「其他類似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何男敗訴確定。

貨車司機︰半天嚼60顆

判決書指出,何男去年1月16日傍晚5時許駕駛大貨車,在台中市與其他車輛擦撞,無人受傷,到場的員警進行酒測,何男呼氣酒精濃度為0.18毫克,且何男在5年內第2次酒駕,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處以罰鍰9萬元,吊銷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照,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提起行政訴訟 敗訴確定

何男提起行政訴訟指稱,他當時告知員警:「我沒喝酒,只有嚼檳榔」,沒有喝酒,就不應受罰,案發當天他是在台中市買檳榔,從上午5時起開始嚼檳榔,一直嚼到案發前為止,大約嚼了近12小時,共嚼5至6盒、將近60顆檳榔,猛嚼檳榔主因是要提神,他還強調嚼了摻酒的檳榔,「嘴巴在動,頭腦會比較清醒」。

屬於酒類的其他類似物

此案一審時,台中地院認為,何男宣稱是嚼摻酒檳榔導致發生擦撞,不過,何男應該知道檳榔含有酒精,卻仍大量嚼食,這種石灰或白灰摻酒的檳榔,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禁止的「酒類或其他類似物」,據此判決何男敗訴。

何男不服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他強調吊銷駕照不能工作,失去經濟來源,如果法院不相信他「誤食」摻酒檳榔,可傳喚賣檳榔的檳榔西施作證,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維持一審看法,認為不需傳喚檳榔西施,判決何男敗訴,全案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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