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摔車致難生育 竹科經理求償700萬
2015/11/11 08:00
超過法定時效提告 駁回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竹科經理黃男101年在社區騎機車摔倒,聲稱因此無法傳宗接代,還丟工作、沒了老婆,怒告社區管委會與建設公司需連帶賠償700萬元;法官調查房子在黃妻名下,黃男只是住戶,且提告時間已超過2年法定時效,全案駁回。
黃男表示,101年6月20日下午3點多他騎機車自社區1樓進入斜坡車道,因建設公司設計、鋪設及配置不當材質的止滑磚,以及水溝蓋設計不當等缺失,害他摔倒、多處骨折。
黃男說,之後他骨質嚴重流失,視力受損、誘發飛蚊症,神經壓迫難以成眠,工作能力下降,屢遭主管苛責,被迫離職;由於晚婚,本有生育計畫,然此事故造成手部肌力受損,無法正常生育以傳宗接代,亦致夫妻感情疏離,家庭失和,因而自行在外租屋,等同分居。
遭受此變故後,黃男聲稱所受身體創傷及精神痛苦至深,提告要求社區管委會與建設公司連帶賠償700萬。
管委會反駁,黃男並非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僅為「住戶」,與管委會並無委任的法律關係;建設公司也說,根據房屋買賣契約書所載,訂立買賣契約之人為黃妻,而非黃男,也就是說雙方根本不存在契約關係。
此外,黃男主張民法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2年時效而消滅,法官認為黃男原本就沒有法律關係可以向管委會與建設公司請求賠償,無須進一步鑑定肇事責任歸屬,全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