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不點頭 收養繼女判不准
2006/09/17 06:00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因生父不同意,我國某駐外武官想收養新婚妻子和前夫所生的孩子,法院裁定不准!這名武官不服,已跨海委請律師提出抗告,希望和繼女在法律上也能成為父女。
新竹院方直言,現代人的婚姻,結婚後有再婚的可能,再婚後也有再離婚的可能性;所有再婚家庭親子關係,是否有必要都透過收養來法定,值得商榷,更何況收養首要須有一定的「必要性」存在,例如生父不能照顧孩子等。
此外法界人士也有人認為,夫妻協議離婚後,約定孩子的監護權歸1方,另1方雖無監護權,卻仍享有一定的親權,如果因具有監護權者再婚,讓孩子由繼父母收養,那麼另1方無監護權的生父母,只要一經裁定孩子出養,他(她)會連最基本的探視權都沒有,這對孩子來說未必是好事。
據了解,這樁繼父欲收養繼女案,小女孩的生父母及繼父都出身於軍旅或國安系統,其繼父還曾是我國某新式戰機的種子教官,目前和小女孩及其母一家派駐在外,生父現則是民間企業總經理。
據透露,這名武官婚後視小女孩如己出,因此希望能正式收養,成為法律上的父女,於是在年初和妻子結婚後,就由其妻任繼女的法定代理人,由他和繼女聯名聲請法院認可他們的收養關係。
不料孩子生父獲悉主張,他有按月支付女兒生活費,經濟能力許可,也願意繼續照顧孩子,且不清楚女兒繼父實際經濟狀況、收養的原因、及被收養後的照顧狀況,不同意女兒出養,院方因此裁定駁回。武官一家獲悉後不服,日前特別越洋傳真委任律師提出抗告,希望院方重新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