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官警電玩弊案 二審逆轉3警無罪
2015/10/14 08:00
吳世明原判12年 改判5年10月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5年前花蓮爆發官警涉嫌插股賭博電玩店,當時包括4名偵查隊長在內、共15名官警疑似收受電玩業者賄款遭調查,花蓮地院一審判處其中4名官警12年不等有期徒刑、11人無罪;不過花蓮高分院審理,昨天判決結果大逆轉,包括李坦鴻、黃景白及葉佑仁等3人改判無罪,僅有吳世明仍被依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從原重判12年改判有期徒刑5年10個月。
喧騰一時的花蓮官警電玩弊案,3年多前在花蓮地院審理後,11名官警因無具體犯罪事實,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將其中5人提起上訴,包括警員楊智評、郭國展、巡佐吳文治、警官李景明、警務員戴錦村,花蓮高分院今年7月底審理終結,維持無罪判決。
而一審被依涉及貪污圖利等罪,遭重判12年的花蓮分局一組組長吳世明、督察員黃景白,判11年的偵查隊長李坦鴻及偵查佐葉佑仁等4人,則提出上訴。
花蓮高分院認為,官警間金錢往來是互助會錢,無實質對價關係,貪污、圖利等罪證不足,撤銷電玩業者許永銳行求賄賂及交付賄賂等罪,撤銷業者賴來政交付賄賂罪,撤銷黃景白、葉佑仁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及撤銷李坦鴻有調查職務之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均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