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槍沒拍出車號 開罰判有效
林男夜間開車行駛國道,超速被警方以雷射測速槍拍下,因測速槍畫面一片漆黑,不服取締,提行政訴訟,被法院駁回,圖為國道警察以雷射測速槍執法照。(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林姓男子夜間開車行駛國道,超速被警方以雷射測速槍拍下,並被攔下製單取締,因測速槍畫面一片漆黑,不見車號,林男不服取締,提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警察為執法人員,測速槍為輔助取締儀器,且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雖不見車號,但違規事實明確,予以駁回。
夜駛國道超速被抓 駕駛不服
林男於今年3月16日晚間9點許,駕駛小客車行經福高南下約152公里處,被國道2隊警員以雷射測速槍測得時速138公里,超過時速110公里速限,也被警車追上攔查,製單舉發。
林男主張,警方非當場攔停,而是從後方追上,閃警示燈要求他路邊停靠,告知他超速違規後,即要求他出示行、駕照以開單,他要求警方提出證據,結果測速雷射槍螢幕的畫面一片漆黑,「除了車燈外什麼也沒有」,也沒有車牌號碼,無法證明超速的是他,拒絕簽收罰單。
國道警方註明林男拒絕簽收後,以掛號信方式,將罰單寄送到林男住家,林男收到罰單,向苗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法官調查,依據國道警方提供的測速槍畫面顯示,當時雷射測速槍紅色十字測速準心點,僅有1輛小客車,除時間、測速槍儀器號碼,測得的速度為時速138公里,超過時速110公里速限。
法官認違規明確 沒認錯車疑慮
法官認為,雷射測速槍並非照明儀器,依當時為夜間9點4分許,除被對準測速的車輛外,「本即一片漆黑」,而警方本就是執法人員,測速槍僅是執法輔助儀器,加上超速違規車輛自始沒有脫離警方視線範圍,沒有所謂認錯車的疑慮。
法官指出,該具執法的雷射測速槍,於103年9月1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有效期限至104年9月30日,依照測速當時即104年3月16日,該雷射測速槍仍在有效期間內,具取得證據能力。法官認定林男超速違規事證明確,訴請撤銷「為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