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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土地登記出錯 國賠81萬

2015/10/05 08: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吳姓男子花150萬元買了一塊「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地政人員發現該筆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登記錯誤,改回正確的「農牧用地」,吳男不滿地政作業疏失讓他多付107萬多元的購地費用,於是請求國賠。法官認為屏東地政事務所有疏失,應賠償吳男81萬多元,可上訴。

吳男指出,95年間在萬丹鄉以150萬元向方姓地主購買一塊約85坪大的「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不料事後卻接到屏東地政事務所告知該筆土地登記錯誤,應為「農牧用地」而非「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並於101年將該筆土地編定使用種類更正為「農牧用地」,當時該筆農牧用地行情每坪約5000元,總價僅42萬6600元,卻因地政登記出錯,讓他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的價格購進,為此多支出107萬3400元,屏東地政事務所應賠償他的損失。

屏東地政事務所表示,吳男所購土地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當時價格為123萬9328元,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時價為42萬4203元,吳男以高於行情150萬元購地,是自由議價的結果,不能歸責於錯誤登記所致,故應以81萬5125元差額計算,而非107萬3400元,而且該地價已經上揚,吳男所受損害應扣除地價上揚利益。

法官審理後認為,該土地價格上揚,與物價波動、市場供需、周邊環境(如交通、公共設施)等因素有關,和被告錯誤登記行為無關,故被告主張損益相抵,實屬無據,判被告屏東地政事務所應賠償吳男81萬5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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