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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腎契約爭議 彰濱秀傳判賠6千萬

    2015/10/01 06:0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濱秀傳紀念醫院10年前與佳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簽訂「血液透析業務合作契約」,等於委外辦理洗腎業務,後因衛福部規定不得外包而收回辦理,但廠商聲稱之前秀傳未依約給付帳款,求償6千萬餘元;彰化地方法院昨判決彰濱秀傳應全額給付,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佳特健康公司主張雙方簽約後,約定合作期間自營運日起10年,斥資購置儀器、設備,並招募醫護人員、司機,所有營運費用由佳特負擔,雙方依約對帳;不過98年起,彰濱秀傳得知該中心轉虧為盈,便有毀約收回自營計畫,並開始拖延付款時程,自100年12月起,積欠款項達6千萬元以上。

    彰濱秀傳向法官表示,他們從100年12月至103年5月,以管理顧問費的名義付給佳特6千萬餘元;且2010年8月彰化縣衛生局發函各醫療院所,應將血液透析等診斷、治療、核心護理醫療業務收回自辦,因此規劃終止契約。但佳特在103年5月片面中止契約,且造成醫院的評鑑出現缺失。

    法官表示,審酌後認為,經查行政院衛生署對彰濱秀傳醫院評鑑結果仍是優等,且佳特也就所列缺失陸續改善;而原告從簽約到終止契約期間,都按約履行,彰濱秀傳也依此申領健保給付,因此依照雙方契約關係,判處彰濱秀傳敗訴。彰濱秀傳表示,會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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