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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失蹤宣告死亡 壽險拒賠判輸

2015/09/29 06: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93年5月盧姓男子獨自前往加里山爬山,此後即下落不明,由於他生前投保300萬元壽險,中國人壽認為家屬無法舉證意外傷害,因此拒絕理賠,新竹地院則認為盧男已受死亡宣告,法律上即生死亡效力,判決中國人壽應如數理賠給家屬。

判決書指出,盧姓男子85年7月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慶豐人壽投保壽險及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後來慶豐人壽由中國人壽概括承受,其中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險金額為300萬元。

盧男93年5月獨自前往苗栗縣南庄鄉加里山,自此音訊全無,經家屬報警查尋,發現盧平日所騎機車停在加里山鹿場登山口前,經警方與巡守隊地毯式搜救,且盧男所任職的聯笙電子發出50萬元懸賞金,仍一無所獲。

經家屬聲請死亡宣告,新竹地院101年判決宣告盧男於100年5月15日死亡。家屬向中國人壽申請意外死亡保險金,竟遭拒絕理賠。

中國人壽稱,家屬並未舉證證明盧男已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且盧男於失蹤前夕,並未通知家人、同事有登山行程,與一般常理不符。

法官認為,失蹤人受宣告死亡者,即發生推定死亡效果,對於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均發生效力;凡因死亡而發生的法律效果,均於宣告死亡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發生。因此,盧男的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應在盧男經宣告死亡判決所確定之日開始發生。

最後法官判中國人壽,應給付300萬元保險理賠金給盧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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