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墜露台成凶宅 管委會獲判免賠
2015/08/31 06:00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李姓女子於99年在台南市東區某大樓頂樓跳樓,墜落至大樓3樓楊姓婦人所有的住宅露台身亡,楊婦不但飽受善後之苦,房屋也跌價超過一半,楊婦以該大樓已兩度發生跳樓自殺事件,但管委會仍未做好防護措施,具狀控告大樓管委會,索賠150餘萬元,但法院認定公寓大樓管理條例並未規範管委會需有設置防範自殺措施的義務,判決管委會無罪。
99年6月3日上午,住在該棟大樓15樓的李姓女子,搭電梯前往20樓頂樓後,跳樓自殺,墜落楊婦所有房屋的露台,李女當場死亡。
楊婦原本將房屋以每個月9000元代價租給李姓女子,事發後,李女不敢承租,要求退租,除了租屋損失,該屋因成為凶宅,市值大貶,不甘損失的她,具狀控告管委會疏失。
楊婦主張事發前,大樓已兩度傳出自殺事件,原因是頂樓圍牆太低,且沒有加裝欄杆等安全措施,雖曾多次向管委會反映,但管委會不聞不問,才會釀成憾事,造成損失;她的房屋變成凶宅,經估算房價損失超過百萬,加上精神補償,向管委會求償150餘萬元。管委會則表示,李女是故意跳樓自殺,並非公寓設施缺失造成失足,不應歸責於管委會,說法得到法官支持,判決楊婦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