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勢作為介入婚姻? 婆控媳妨害名譽
2015/08/16 06:00
〔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苗栗縣陳姓婦人訴請離婚,她在指控丈夫涉嫌家暴,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時,指婆婆有諸多強勢作為介入婚姻,黃姓婆婆聞言怒告媳婦妨害名譽,檢察官認為,「強勢作為」過於模糊,且查無陳婦的犯罪行為,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陳姓婦人被丈夫指控有外遇,對她提出妨害婚姻告訴,陳婦則反控丈夫對她家暴,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
惟法官在審理這宗家暴案時,詢問陳婦「與丈夫的婚姻爭執是否長期都有?」陳婦回說「有婆媳問題,一直以來,我都吃憂鬱症的藥,但我婆婆以為我在裝病。」法院因而核發通常保護令,陳婦進而訴請離婚。
陳婦的婆婆事後得知媳婦指她「介入兩人家庭之諸多強勢作為,讓她一人獨立面對,長年承受極大壓力,日漸消瘦,終因壓力而罹憂鬱症需長期服藥…」,因而控告媳婦妨害名譽。
無犯罪行為實據 不起訴
檢方調查,黃姓婆婆堅稱自己沒有絲毫「強勢作為」,卻不能證明媳婦確有真實惡意妨害她名譽,只因訴狀中「強勢作為」4個字,就要媳婦承擔刑事責任,且查無陳婦犯罪行為實據,因而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