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坑騎士害截肢 基市府判賠597萬
2015/08/04 06:00
〔記者項程鎮、俞肇福/綜合報導〕基隆李姓女子四年前騎車行經基隆明德二路岔口,因路面凹凸不平,機車偏向駛入左側車道,遭聯結車右側欄杆鉤住機車左手把,人車倒地後,李女下半身慘遭聯結車右後輪輾過,經急救將兩腳截肢,至今無法自理生活,最高法院認為基隆市政府道路維護不周,應負七成責任,判決基市府賠償五百九十七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一百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八點多,李女騎機車沿工建路往明德二路方向行駛,遭聯結車輾壓下半身,導致骨盆骨折、雙下肢創傷性截肢,李女認為,基隆市府未填補修繕路面坑洞,也沒放置警告標示,害她騎車時,因路面不平車身搖晃,被聯結車鉤住倒地身受重傷,一輩子無法走路,訴請國賠九百四十七萬餘元。
法院認為,市府對公路養護應力求周全,未填補路面坑洞造成李女車禍截肢,應負七成過失責任,但案發時是白天早上,視線良好,如李女小心騎車,應可避開坑洞,應自負三成責任。
負責道路維護的基市政府工務處養護工程科科長簡翊哲說,國賠審議小組上,市府認定李女機車倒地與基座位置是否有關係,有所疑義,所以才拒絕賠償,既然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只能接受,尊重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