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起訴 不能用竊盜罪
2015/07/17 06:0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台中市黃姓、郭姓2名年輕男子,6月份連續3天在南投市千秋公墓盜了22座墓,第3天被埋伏警方逮獲,兩人供稱竊得4只金戒指,郭某並在兩天內拿金飾到銀樓賣得23萬元,南投檢方昨將兩人依侵害墳墓屍體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23歲黃姓和21歲郭姓男子,曾從事殯葬行業,對墓園環境熟悉,兩人在今年6月中旬連3天凌晨,帶著六角鑽、圓鍬等工具到南投市千秋公墓盜墓。兩人技巧熟練,先在棺木鑽一小洞,再伸手進去摘金飾,事後再覆土還原,落網後南投警方將兩人依竊盜、侵害墳墓屍體等罪嫌送辦。
惟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遺體不具財產權,因此盜取陪葬金飾,不構成「侵害財產權」,依侵害墳墓屍體罪嫌將兩人起訴,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